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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广泛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中,但公众对违约金的理解往往仅停留在字面含义上,容易因对违约金条款的理解不一产生纠纷。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为基础,参考了其他国家关于违约金的法律制度,借鉴了东西方古代法律制度中的违约规定,通过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试图全面地认识和理解违约金制度,并进而对其适用提出些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以违约金基本理论为题,通过对违约金概念、特征、性质、功能、类型等方面的探讨,以期对违约金全面认识和准确理解。违约金适用广泛,并以其惩罚性和赔偿性的功能在促进合同履行、解决违约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学界、社会对其概念认识不一,对其适用争议更大。通过学习整理,笔者认为我国违约金制度应保留其惩罚性功能。第二章以比较法的视野,以历史的纵向和现实的横向为维度,更为全面地对违约金制度作了介绍。违约金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中国古代很早也有“过期不偿,罚”等类似违约金的规定,无论中外,违约金最早都有明显的惩罚性特征。西方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受罗马法影响深远,继承了许多罗马法的传统,违约金也兼具惩罚性与赔偿性特征。但伴随着资本主义倡导的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民主观念的确立并广为认同,西方国家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渐衰,而赔偿性功能日重,英美法系更选择了不承认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我国古代法终究没能完成向近现代法律的自然过渡,西方和苏联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影响巨大,其中违约金制度亦然。第三章对违约金可否与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同时并存适用的问题作了探讨,笔者认为并不限于《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关于迟延履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的规定。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在违约发生时与定金、强制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究竟是何种关系?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同时并存适用?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分析。第四章围绕违约金适用中的违约金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及违约金数额调整等做了探讨和分析。违约金的适用须以违约金责任的构成为前提,而责任的确定与承担又须以违约金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标准,归责后,违约金适用仍会存有争议,其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则常首当其冲。第五章有针对地提出了促进我国违约金制度完善、推动违约金合理适用的-些建议。通过梳理、思考及对违约金理论分析与比较研究,希望提出的建议能对违约金制度的完善、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