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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而人民要真正发挥其主体作用,就必须全面了解和认知我国现有法律,也就是说,广大人民对法律的认知、认同和接受是实现法治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人民的法律接受程度很不理想,法律没有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令人忧心的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法律接受问题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这一状况是与我国正在进行的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极不相适应的。因此,为了切实改变我国法律资源长期低效率运行的状况,顺利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理想和战略目标,应把法律接受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加以深入研究。 法律接受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等的认知、认同并进而内化为一种主体精神的心理和行为反映,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对法的期盼、赞同与向往,它揭示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及其法律精神之间的一种融洽关系。它具有如下特征:法律接受是自主性与从属性的统一;是自发性与自觉性的统一;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法律接受作为一个系统,它是由主体、客体和媒介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法律接受活动表现为主体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接触认知各种法律文化信息并进而内化为主体依法而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并不是传播媒介一发出各种法律文化信息,人们就会马上并均一地予以接受,它会受到主体的经验、经济状况、文化水平、法律自身的品质以及传播媒介与手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这一过程变得相当复杂。 法律接受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同时也是一种历史现象。在西方,法律接受活动可以溯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古罗马人接受了古希腊光贤们睿智的法律及其思想,加上罗马人的聪明智慧,使罗马法名扬四海,广为传诵。它以其概念准确、表述精到、底蕴深刻而得到世人的认同与景仰,它在世界法制史上的崇高地位举世公认。在中国,从古至今人们对法律的接受程度一向都比较低,但是国家作为主体对外国法的接受从清末以来却一直延绵不断。第一次大型的法律接受活动是发生在清末。闭关自守的满清政府在内外交困的处境下开始学习和引进西方国家如日、法、德的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拉开了中国对西方法律接受的序幕。第二次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至新中国成立之初。因苏联当时在国际社会的特殊地位和威望,这一时期,中国主要是接受苏联法律。第三次是在改革开放后,法律接受活动全面展开。 上述接受活动主要是指中国作为主体对外国法的引进和接受。而我们的人们在这些活动中对法律的认同和接受却不尽如人意。主要是以下原因影响和制约了人们的法律接受水平:一是市场经济发育不健全;二是传统法文化中的消极因素;三是立法产品本身的缺陷;四是司法腐败;五是法律制度大量移植与宣传力度不够。因此,应当对“症”下“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优化法律接受效果:一是为法律接受提供良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二是优化法律接受的媒介和手段,增强法律接受效果;三是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良法,优化法律接受效果;四是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法,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优化法律接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