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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制问题的逻辑起点是网络借贷平台的界定。在此之前,首先要明确网络借贷,厘清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及传统金融借贷的关系,而后此基础上将网络借贷平台与网上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加以区别,从而准确定义之。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创新过程中在传统的小额借贷模式之外衍生出债权转让模式与担保模式,各自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现行法律规定下,网络借贷平台被界定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处于普通公司法人主体的法律地位。然而这一法律地位不能兼容不同模式特点,不符合平台自身发展规律。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在2013年前后呈现出异常繁荣与问题频发并存的特点:平台总数持续增加、问题平台层出不穷;成交额节节攀升、坏账率居高不下;覆盖面不断扩张、乱象呈现区域性集中;网络借贷平台创新不断、风险指数不断上升。在网络借贷平台的立法方面,2016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平台法律地位的同时取缔债权转让模式并很大程度上限制担保模式,规定三大配套制度,却并未改善网络借贷平台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更是呈现出网络借贷平台民事责任承担极少、多以承担刑事责任告终的特点。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存在着《暂行办法》法律效力层级过低、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界定缺乏全面性与准确性、网络借贷平台权利义务不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体系重行刑而轻民商以及民间自律组织的作用未得到充分重视的不足等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可知:主体行为失范是问题频发的直接原因;法律规定不完善是行为失范的根本原因;民商法律缺位是导致重刑轻民现状的主要原因。文章在分析网络借贷平台界定、模式与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考察其发展现状、立法现状及司法现状,总结出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制存在的五大主要问题并分析原因,进而相应提出从民商法律入手,自上而下进行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制;网络借贷平台主体资格差别化,借鉴国外经验赋予证券公司地位;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民商事权利、义务;强化网络借贷平台的民事责任以及充分发挥民间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的三大完善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制的建议措施,以期能够对于网络借贷平台在保持创新能力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