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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新《信访条例》正式施行。《信访条例》的修订是信访工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是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机构和政府行政组成部门,它既担负着对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检查职责,又履行着政府行政监察职能。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工作也兼具有纪律检查机关的检举控告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察举报之职能。本文主要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这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双重职能角度出发,研究作为政府行政法规的《信访条例》对纪检监察机关的适用性问题。
研究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信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所存在问题的阐述,揭示纪检监察机关双重职能性与具有公共政策性质的《信访条例》之间的矛盾,说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现状与建设民主法治的执政理念的差距是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根据公共政策理论和政党政治理论原则,只有厘清纪检监察信访与政府信访的职责界限,确立《信访条例》作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基本制度的地位和从行政监察职能角度完善信访督办和制约机制,在纪检监察信访适用《信访条例》方面真正确立“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才能解决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完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和机制。
论文首先对《信访条例》的历史现状、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及其实践意义进行了阐述,通过对公共政策理论和政党政治理论中涉及公共管理和政党在社会发展及政策制定中重要作用的相关理论论述,继尔阐明公共政策理论和政党政治理论视界下《信访条例》的本质特征及要求。其次,分别系统叙述了政府信访和纪检监察信访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运作模式以及诉求问题的历史变迁,对两者在职能、领导体制、信访问题处置方式等方面的异同加以比较。第三,以常州市为例,运用个案分析方法,具体分析常州市纪检监察机关适用《信访条例》的现状、实际操作原则、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及其主要原因,从而以点带面,对文章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剖析。最后,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运用公共政策理论和政党政治理论阐明《信访条例》应适用于包括行政监察部门在内的所有政府行政部门这一公共政策本质特征之要求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遵循《信访条例》,确立民主法治的执政理念和原则这一作者的基本观点,并进一步提出在现行体制和制度模式下,应当厘清纪检监察信访与政府信访的职责界限、确立《信访条例》作为纪检监察信访基本制度的地位、从行政监察职能角度完善信访督办和制约机制等政策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撇开了理论和学术界广泛关注和研究较多的“大信访”问题,选择修订、颁布、实施近2年多的《信访条例》对纪检监察机关适用性角度,重点研究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是否应该和如何遵循《信访条例》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对目前纪委、监察合署办公体制下具有双重职能的纪检监察机关在遵从“国法”与“党纪”上的时序和程度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论文的主要结论是:将《信访条例》作为纪检监察信访的基本制度之一加以遵照执行是我国现行体制和制度模式下的理性选择。而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必须随着公民社会的成长壮大,进一步改革信访制度和功能,使之更好地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