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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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导言及结束语外共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首先,笔者介绍了合同相对性的含义,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其基本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的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其二是,除合同的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承认并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然后,笔者引出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了比较法考察。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所以得到各国的广泛承认,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因为它有助于实现当事人意思自由,有利于维护第三人信赖利益,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防范社会风险,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目的。 第二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构建。首先,笔者概述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仅论述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因为在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没有基于合同取得直接请求权,不构成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其次,笔者论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须有效成立并且须使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再次,笔者将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经指令向第三人交付”、“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履行承担”和“债权让与”五个制度进行了比较,界定了它们之间的区别。最后,论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其中,基础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最为重要,其有效成立是第三人取得权利的基础。 第三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首先,笔者论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关于第三人权利来源有五种学说,分别是传来说和转移说、承诺说、无因管理说、无权代理说和直接取得说,其中,直接取得说中的合同说是现今各国的通说。受益第三人享受权利的意思表示产生第三人权利确定的效果,此后非经第三人同意或合同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当然第三人也可以做出拒绝权利的意思表示,视为第三人自始未取得权利。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享有相应的救济权,第三人不应承担义务,享受权利所必须承担的附随义务除外;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的权利和相应的救济权,债权人应当承担协助债务人履行的附随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及时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和法定解除权,其中抗辩权可分为基于合同产生的抗辩和对第三人本人的抗辩两种。 第四部分,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立法构想。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条是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笔者从合同法学者建议草案的内容、合同法结构及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殊效力三方面分析,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条仅仅是“经指令向第三人交付”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仅在一些特别法中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些规则,但是相当不完善,还没有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普遍规则,且效力等级不高。笔者认为应适应现实生活的要求,在未来制定的《民法典》中,详细规定有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则,使当事人将直接请求权赋予合同外第三人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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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危险犯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危险犯的表述中,主要是从处罚根据、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给危险犯下定义。一个统一的概念是对危险犯进行研究的前提,因为基于不同的危险犯概念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通过分析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的概念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对危险犯进行定义时,应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加以界定,而不能从处罚根据的角度;二是在对危险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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