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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民事制裁制度的设立,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认识上的局限才产生的,当时由于诸多原因,民事制裁制度的设计更多的是考虑了法律的效率价值的要求,它是国家审判机关与民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手段,是国家对民事活动实行必要干预的重要形式。他突破了传统民法与诉讼法的理论,其实质就是立法者授予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管辖一部分行政事务的职权,法院因而获得了一种对社会进行干涉的强有力的职能手段。目前,我国法律体系整体上对民事制裁制度的规定仍处于较混乱状态。在民事制裁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与法院是无对等可言的。法院集司法权与行政权于一身,进行的是一场无控告、无辩护的裁判,被制裁者的私权处于任凭法院宰割之中。该制度的出现突破了司法权的被动性,法院由审判者的地位转换为控告者兼裁判者,裁判的事实也超出了控告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不利于实现公正和维护社会的正义。国家对民事主体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剥夺限制,却没有保证处罚对象拥有必要的救济权利和手段。由于民事制裁的严厉后果,受制裁的民事违法行为必须达到“严重违法”,而是否属于严重违法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本文采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入手,通过对民事制裁案例的引入展开对该制度的法理分析,指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所出现的问题,并探索解决的途径,最后回到对民事制裁案例的评析,形成首尾呼应。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案例引出民事制裁制度,该案是发生在实践当中的真实案例,该案是一起建筑施工分包合同纠纷,由于本案三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原告故将其三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发现该案各被告非法转包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故适用民事制裁制度对各被告进行处罚。第二部分,从法律制裁的概念入手,引出民事制裁的概念,进而对该制度进行法理分析,通过对民事制裁与民事责任、民事制裁与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区别,明确民事制裁的定义及特征。第三部分,介绍民事制裁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法律体系对民事制裁制度的规定仍处于较混乱状态。第四部分,指出民事制裁制度的缺陷并探索解决之道,并指出该制度是一种无控诉、无申辩的裁判,该制度的出现突破了司法权的被动性,有悖于民事活动“不告不理”的原则,实践中适用该制度,不利于实现公正和维护社会的正义,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应当慎重适用该制度,并且立法活动中应当考虑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取消民事制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