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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选择了在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等方面和老挝有比较意义的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同老挝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笔者对税收优惠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比较,最后得出结论,笔者认为基于老挝国家的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战略目标,在制定和完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时,必须遵循优先发展经济的原则,以优先发展经济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依照这样的一个原则,笔者对老挝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立法意见。
首先是,老挝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善,采用产业优惠政策,鼓励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外向型农业的投资;其次,老挝应当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年度经济计划实施目标,本国资金、技术、原料、市场等要素供应情况,以及国家资本流向的综合,确定具体的外资投资领域的范围,区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第三,明确外资的股权可以持有的最高或最低的股权比例。第四,应当赋予外国投资者自由用工权;最后,应当取消外国投资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强制规定。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对论文的情况作出说明;第二部分,即第一章老挝外国投资发展的历史沿革和老挝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环境分析,第三部分,笔者对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和选择了中国和东盟国家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四部分笔者对老挝外国投资政策和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通过以上详细分析老挝现行的外资法和与其他国家外资法为比较之后,对老挝外资法的功能作出评价,然后对老挝外资法体系结构若干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思路。外国投资法的完善,有助于吸引外商来老挝投资,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也为老挝与其他国家,特别是与东盟国家友好关系进一步的全面发展,并全面起到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