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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雄安新区的成立,白洋淀的生态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加强对白洋淀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发挥白洋淀湿地“华北之肾”的功能,对建设雄安新区生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1月,经过党中央与国务院的同意,河北省正式发布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年)》,标志着白洋淀生态环境修复已经基本完成了顶层设计,同年11月《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草案)》也进入审议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白洋淀的湿地生态修复迎来了新机遇。国家与当地政府致力于彻底将白洋淀的湿地生态环境治理好,不过在修复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法律问题,影响了生态环境的治理进程。在白洋淀湿地生态修复的过程中,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保障,所以本文从法律问题的视角出发,以白洋淀生态修复法律为研究对象,在法律界定、法律主体、标准要求、制度措施四个方面逐渐深入的对其进行详细探究。通过研究白洋淀湿地生态系统的现实状况,结合《环境保护法》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发现,尽管我国在生态修复法律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法律主体的认识上存在不足,并且在解决湿地生态修复的标准与措施上缺乏针对性。对此笔者通过学习国内生态修复的成功经验和借鉴国外优秀的案例,丰富白洋淀湿地生态修复的法律主体,从污染损害责任主体、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志愿组织及志愿者三个方面构建白洋淀湿地生态修复法律主体的多元化路径;并根据现有湿地生态修复的标准要求,针对性的提出适合于白洋淀的修复标准,动用一切可能的资源,达到符合白洋淀湿地修复的预期效果;最后统筹规划白洋淀生态修复,解决以往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导致的白洋淀生态环境不断被破坏的现状,为白洋淀生态修复提出现实可行的制度设计,自然修复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修复方面的法律制度同等重要,完善白洋淀湿地生态修复的制度措施,使其可以遵守切实有效的法律条款,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也保障了白洋淀日常的治理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