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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事业作为各国综合国力的显示,已经成为衡量科学技术进步的通用标准。作为航天事业的参与者,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发掘航天事业及民商法学的共同交汇点,进一步的为航天主导产业——航天发射业寻求有利的保障依据。 航天保险法律制度是指规范航天飞行器发射所提供的商业保险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建立在我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上逐步形成的,有待规范的法律制度。本文作者从保险法基础理论着手,以各国航天商业保险比较为手段,进一步发掘我国航天保险法律制度的缺位,从而思考该制度在未来如何完善。 所称的航天保险,是指专门为航天卫星发射提供保险的活动。从保险的角度讲是由空间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两个部分组成,这也就是航天发射的全过程中存在的两个责任保险的两大类。财产保险,主要用于空间发射的卫星和运载火箭进行财产损失保险,空间责任保险主要是在对第三方造成诸如卫星失控或损坏航天发射过程回落到地面期间造成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保险。此外,在载人航天器的情况下,生命保险也可能存在。这对航天员,他们的家属和其他专家来说,载人航天器保险公司提供对生命,健康或意外及其他保险。随着在航天发射器次数的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技术的提高,随之保险覆盖面的空间范围慢慢扩大。 受航天利益的驱使下,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等保险机构在空间投保方面部有航天保险涉及。与此同时,虽然一些年来航天空间发射事故频发,导致空间发射数次损失惨重并且有关保险赔偿的事故使得公司有重大亏损,但由于发射的目的是保护国家有关航天发射业的快速发展,航天保险业的也没有收到太大的市场冲击。 1997年以来,中国航天保险的联合体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而注册。中国的航天发射保险基本上是由它的优势决定的。虽然这种方法有其合理性,但随着航天保险市场改善和国家空间发射活动的程度变得更加频繁,中国的航天发射业的竞争力必须依靠现有的行政管理升级到的合同法律制度管理,这不仅涉及改善空间保险法律法规和航天发射活动的有关配套的法律规则(如交通,税务,检疫,人身安全等)的改变。由此,中国应借鉴国际空间立法在保险领域的成熟充分经验,健全配套的法律规则,为中国航天发射业提供系统的支持,航天保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保险法的基本理论,论证航天保险在保障航天事业发展快速发展的合理性,对进一步改进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联合体”,具有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