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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我国也未能例外。因此,如何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有效的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是学界、立法及司法部门需要共同面对的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当前学术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因、特点、趋势、矫治模式、起诉裁量等方面的研究比较深入,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程序意义上的权益保护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忽视,因此,在我国研究并建立完善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很有必要。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探索成果,提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本文首先阐述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涵义,然后以英国为例介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起源与现状,最后阐释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法理基础,即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符合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特点、体现了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符合双向保护原则、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第二部分是对在我国构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通过和国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比较,指出我国类似制度的不足,然后对我国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即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犯罪控制模式向正当程序模式转变、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贯彻落实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需要。最后从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社会基础、制度基础、经济基础等方面对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建议。我国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通过列举和排除的方法确定合适成年人的范围、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规范合适成年人的选任、规定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适成年人的参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