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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基层社会作为改革的重点区域,进入深度转型期,涌现出更多更为复杂的矛盾纠纷。能否妥善解决基层矛盾纠纷,促进基层社会稳定、和谐,是基层政权“治理有效”的重要指标。当前,应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调判结合、以调为主的“大调解”机制。然而,实践中“大调解”机制面临着“调判”资源碎片化,调判信息无法有效对接的现实困境,掣肘其能力的有效发挥,基层矛盾纠纷未能有效解决。
乡镇司法所是基层政权、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政法部门的神经末梢。以司法行政权独特的“二元属性”,具有双重权力背景、多重资源。基于这一特质,在“大调解”机制中与“三大调解方式”和“四大调解主体”密切联系,发挥着承上启下、统筹协调的重要作用。司法所司法行政权力的有效发挥,有助于激发基层社会各调判主体活力,建立多主体共同解决矛盾纠纷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机制,从而促进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然而,现实中司法所囿于体制不畅、机制不顺、能力不足的现实困境,极大的制约其在“大调解”机制中能力的有效发挥。立足于此,本文深入探讨如何通过司法所体制改革,促进司法所在“大调解”机制中有效统筹协调调判资源,从而建立多主体共同解决矛盾纠纷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机制。
本文在对核心概念和理论工具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对司法所体制的内外部构成,以及当前司法部对司法所改革方向的定位进行梳理,明确了司法所体制构成的基本内涵和改革应遵循的方向。然后,通过深入研究探索,找出制约司法所在“大调解”机制中有效发挥作用的四大障碍:司法所法律法规缺位、法治化进程缓慢,资源配置严重不足影响其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所与相关社会治理职能部门交叉重叠制约其能力的有效发挥,以及当前对司法所履职的监督机制急需完善四大问题;体制改革需要对症下药,为此,文章在对司法所体制内涵、改革方向和现存问题把握的基础上,从加强司法所法律法规保障,完善司法所相关制度规范,重塑司法所与相关社会治理职能部门间关系,及提升司法所治理能力四个方面对司法所体制改革提出对策建议。最后,总结全文观点及不足,并对司法所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乡镇司法所是基层政权、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政法部门的神经末梢。以司法行政权独特的“二元属性”,具有双重权力背景、多重资源。基于这一特质,在“大调解”机制中与“三大调解方式”和“四大调解主体”密切联系,发挥着承上启下、统筹协调的重要作用。司法所司法行政权力的有效发挥,有助于激发基层社会各调判主体活力,建立多主体共同解决矛盾纠纷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机制,从而促进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然而,现实中司法所囿于体制不畅、机制不顺、能力不足的现实困境,极大的制约其在“大调解”机制中能力的有效发挥。立足于此,本文深入探讨如何通过司法所体制改革,促进司法所在“大调解”机制中有效统筹协调调判资源,从而建立多主体共同解决矛盾纠纷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机制。
本文在对核心概念和理论工具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对司法所体制的内外部构成,以及当前司法部对司法所改革方向的定位进行梳理,明确了司法所体制构成的基本内涵和改革应遵循的方向。然后,通过深入研究探索,找出制约司法所在“大调解”机制中有效发挥作用的四大障碍:司法所法律法规缺位、法治化进程缓慢,资源配置严重不足影响其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所与相关社会治理职能部门交叉重叠制约其能力的有效发挥,以及当前对司法所履职的监督机制急需完善四大问题;体制改革需要对症下药,为此,文章在对司法所体制内涵、改革方向和现存问题把握的基础上,从加强司法所法律法规保障,完善司法所相关制度规范,重塑司法所与相关社会治理职能部门间关系,及提升司法所治理能力四个方面对司法所体制改革提出对策建议。最后,总结全文观点及不足,并对司法所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