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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耗、毁林等活动导致森林中存储的二氧化碳减少,从而造成气候变化和环境破坏问题。我国实施了节能减排措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并在林业中采取了基金支持的森林碳活动,其目的是促进生态服务和森林等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但是这一措施实施以来的效果与其目标预期相差甚远,节能减排问题和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仍然很突出。森林碳活动中的“碳”既是一种生态服务产品,也是一种具有价值的信用,因此森林碳活动既包括碳的生产过程,也包括促进碳产品转为碳信用的价值实现过程。融资机制能有效实现这两种过程,则可能推动森林碳活动目标的真正实现;如果无法实现这些过程转化,则可能导致碳减排结果的低效且不具持续性。所以,只有追溯到碳的双重特点的基点上,才能对森林碳的资金融通有一个较清楚的认识。本文基于公共产品、融资等理论,通过比较分析森林碳不同发展阶段森林碳双重特点和目标体现,从而进一步研究分析了森林碳不同发展阶段融资机制的可行性。经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森林碳活动最初是包含在生态综合项目中发展的,这些综合生态项目是为满足政府承担的生态恢复和保护的公共需求,更多体现为碳产品-生态服务的特点而价值并未完全体现。这一阶段被定义为森林碳活动的准备阶段,政府成为这一阶段实现森林碳这样的公共产品供给的必然主体,社会基于公益意愿可以自愿参与,由此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融资机制实现这一阶段的森林碳活动,即通过财政预算融资方式、社会捐赠等融资方式为补充形成的融资机制。当生态需求远远甚于政府生态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时,森林碳活动需要更大规模和持续稳定发展以满足这种生态供求缺口,同时私人碳排放受到政策和法律的约束产生部分减排抵消需求,这一时期属于森林碳的初级发展阶段,此阶段不仅产生碳产品的需求,也包括碳价值的需求。由此促成政府引导、多重融资并存的融资机制,以政府的政策性融资方式、以碳基金为基础的混合融资方式为其实现路径。当森林碳活动形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规模,且温室气体排放等活动完全受到国家或国际法律和政策规制时进入森林碳的全面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森林碳活动主要体现为通过碳市场交易实现碳价值。因此,此阶段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融资机制,利用资产证券化或碳交易的路径获得资金来源。基于以上结论,本文对如何保障和促进这些融资机制构建和实施提出一些政策和法律建议。首先,国家法律明晰碳权等相关权利的归属,尤其是森林和林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其次,通过补贴、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参与,逐步建立和统一国家的碳测量、监测、核实和登记注册等标准和方法的法律规范,以及相关碳交易规则;再次,碳金融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同时建立和完善建立国家层级的综合交易平台,从而为促进森林碳价值实现提供基本条件;最后,逐步建立收益与分享公平配置的规则或政策,以促进森林保护和可持续经营以及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