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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化立法相对于中央文化立法而言,在我国指的是拥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及人民政府就文化领域进行的法规、规章或单行条例的立法活动。目前,我国文化领域立法数量总体偏少,仅占全部法律的1.7%,这与我国文化强国的建设目标极不相符。地方文化立法的研究具有两大显见的现实意义:一是为进一步的国家层面文化领域相关的“基本法”提供经验、奠定基础;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和发展地方文化特色,保障文化多元,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本文以我国文化行政部门所统辖的文化职能为范畴,梳理了文化立法的现状、体系及特点;通过对我国大陆各地方现行有效的文化法规进行全貌分析和抽样分析,归纳出我国地方文化立法的制度供给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如:地方文化立法数量总体偏少、西部地区文化立法内容单一、偏重用行政手段管理以及立法依据不清楚、规定笼统、冲突、操作性不强等。最后,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文章进行了完善性的思考探索,认为应当从宏观方面(增强立法的科学性、自治地方充分使用立法自治权、做好文化立法的废、改、评工作)和具体立法内容完善方面(明确指导原则、凸显地方特色、加快文化产业领域立法)进行一定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