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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检察机关绩效考核的含义、范围和类型。检察机关引入绩效考核制度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现实可能性和直接动因,检察官职业化使得绩效考核成为一种必然选择。我国检察官绩效考核的形成与公务员绩效考核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在考核的主体、方式、内容等方面又有着明显的区别,这是由司法机关的特性和检察官职业特点所决定的。绩效考核制度能够保障检察系统内部的有效领导和管理;保证检察工作目标的有效完成;促进检察干警队伍的全面发展;并为落实刑事政策提供制度保障;杰出检察官的评比更能够有效激发考核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基层检察院是数量最多的一级检察院,检察干警人数众多,并负责处理大量一审刑事案件,其经历的诉讼程序最为全面,基层检察院的绩效考核是检察机关绩效考核的关键,对其进行研究更具典型性、代表性。以C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所属基层院的绩效考核为例对考核制度予以介绍和分析。在进行考核时,首先要确立指导思想、原则以及考核主体、期限、机构、方式。对基层院的考核主要依据检察院的各个职能部门的考核结果,以各部门的考核结果为基础计算各基层检察院的考核结果。这其中对一些主要业务部门的考核是重中之重,其考核指标是重点介绍的对象。侦查监督部门有逮捕率,立案监督案件的批捕率、起诉率、判决率。公诉部门有撤回起诉率;无罪判决率;职务犯罪不诉率、职务犯罪结案率;抗诉率、撤回抗诉率、抗诉意见采纳率;追诉率、追诉被判实刑率。职务犯罪部门有“一量、两案、三率”。这些重要的考核指标涵盖了检察机关主要的业务工作,也构成了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通过实地调查、比较分析相关数据,着重分析了它们的设置原因、特点和发展趋势。通过对考核指标、内容、方式等方面的分析,找出了考核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如考核体系设置不科学、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指标之间存在冲突、对检法两院的关系的影响等问题。但绩效考核制度的重要作用远大于其所暴露出来的弊端,尚有很大的改进和完善空间。目前,考核只是一种手段和工具,这是绩效考核出现种种问题的根本原因。通过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应当是检察机关绩效考核的价值取向,也是评价考核制度以及理清考核指标的首要标准。以此来作为划分考核指标的位阶,确立主次。在绩效考核中无罪判决率和有罪判决率这两个指标,有诸多不合理之处,故笔者建议取消这两个指标。另外,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检察官考核机制,使其凸显检察职业特点,与具体的检察工作有机结合。最后,要加强绩效考核的监督机制,从制度上确保考核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