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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中,不仅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产生影响,被害人实施的某些行为也能够影响到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判断,或者直接促成犯罪的发生。因此,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应当是考察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近年来,刑事理论研究表明,被害人承诺可以使得行为人免予刑罚或者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被害人承诺为什么是出罪事由,它所具有的司法功能到底是什么,在犯罪论中的地位是怎样,刑法理论对此方面的研究和讨论不够深入,我国刑事立法对此也是空白一片。从犯罪论中被害人承诺的地位可以看出,我国“四要件”构成理论平面化,不能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排除犯罪事由纳入体系。因此,从完善犯罪构成理论来说,对被害人承诺的正确认识是不能回避的一个方面。有学者提出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完整,主张对其进行改革,引起了刑法学界关于改革还是保留现行犯罪论的探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对被害人承诺都作了较为成熟、完备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也将被害人承诺作为重要的抗辩内容。相比之下,我国被害人承诺在理论基础、体系建构、立法规范等三个方面都存在重大问题。首先是,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依据,缺乏统一的、具有共性的的标准;其次是对被害人承诺规定为空白,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遇到一些被害人同意或积极追求被侵害行为和结果的案件时,无法顺畅排除犯罪,无法圆满说理释法,无法准确恰当地认定罪与非罪。笔者将从被害人承诺的性质、法律后果对其理论基础进行研究;从被害人承诺存在的争议,讨论“四要件”构成理论缺陷;以引入被害人承诺理论为基点,阐述我国犯罪论体系重构的可能性;最后,笔者将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为例,讨论被害人承诺的立法可能性,提出我国被害人承诺法律制度的建构。被害人承诺理论研究,可以进一步培养人权保护观念,塑造刑事法理念。本文旨在探讨被害人承诺理论传播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提出我国犯罪论体系不合理之处,以期完善刑法理论研究,推动被害人刑事法律地位的提高,为司法实践中的被害人承诺侵害案件的判断与认定,提供完整清晰的理论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