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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问题从来都是中国的根本问题,农民福利更是农民问题中的根本。同时,对农民福利的研究也是当前中国社会政策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有关农民福利的研究不仅具有实践意义,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提及农民福利,离不开土地制度。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更是传统农民福利保障的根本来源。从建国至今,农民福利发生的巨大变化,无不与土地制度密切相关。本研究正是以制度变迁作为理论视角,根据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变迁,分析在不同的土地制度时期,农民福利制度的特点与存在问题,以及土地制度的变迁对农民福利的影响,试图总结农民福利制度的发展变迁规律,探讨农民福利制度的发展方向,为进一步完善农民福利提供对策建议。 集体化(人民公社)时期,土地制度从土改期间的农民私有、个体经营,发展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这样短时间内如此彻底的制度转向,被归结为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自上而下的土地制度变迁,保证了农业剩余向工业的转变,宏观上有利于当时的国家建设。对于农民福利来说,集体化的土地制度决定了农民福利的集体化模式。无论是农民当时的就业福利、养老福利、还是以合作医疗为标志的农民医疗福利,无不是以生产队为代表的集体组织负责。生产队作为农民福利的责任主体,承担着福利筹资、统筹、供给等任务,负责生产队范围内的全体社员的各种福利保障。但是,由于集体化土地制度安排,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生产效率低下,加之农业剩余的大量转移,导致集体提留用作农民福利的公益金有限。所以,与集体化的土地制度相适应,该时期的农民福利也表现出了平等性、低水平性、集体性等特征。可以说,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福利具有同一性:当时的农民福利几乎完全来自于土地,土地制度的安排直接决定了农民福利的性质、水平与运行模式。而且,由于当时的中国社会整体上处于农业社会阶段,不确定因素较少,集体化下的生存型福利基本上可以应对当时的社会风险。 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发生的最大变化莫过于土地制度的变革。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制度建立方式不同,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农村家庭承包制的产生是自下而上的。发端于民间的家庭承包制,属诱致性制度变迁。从制度不均衡到制度均衡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农民福利水平的低下是其根本推动力,所以,家庭承包制建立后的最大变化就是农民福利水平的绝对性提高:从低水平的生存型福利到解决温饱后的生活福利的转变。不仅如此,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解体,对农民福利影响巨大:没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束缚,农村劳动力开始出现流动现象,农民养老和医疗福利的责任也与农业剩余一道由集体转移给了家庭户。因此,从改革开放到上世纪末期间,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农民福利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发展取代了平等;福利水平由生存到生活;福利模式由集体到家庭。与土地的分包到户相适应,在养老、就业和医疗等福利领域中,农民个人和家庭逐渐承担起了自身的福利责任。总体而言,该阶段的农民福利与土地制度仍具有一定的同一性,即是土地与福利责任一起由集体转向家庭。至此,农民福利仍然主要来源于土地,与土地制度密不可分。客观来说,家庭承包制因为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而成功地使农民福利水平有了绝对性的提高,然而,家庭承包制对农民福利的进一步贡献则十分有限。 新世纪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放开,确定了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民的土地权利更加灵活。被称为“第三次土改”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确立作为一次土地制度变革,更注重对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坚持,是对已有土地制度的“锁定”,完全符合路径依赖这一制度变迁方式的特点。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确立,既是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对土地制度的要求,更是为建立符合农民需要的福利制度所进行的土地制度选择。进入新世纪,无论是农民的就业、养老还是医疗,都进一步脱离了原有的农村框架,随着社会转型,农民已经身不由己地被卷入了工业化进程之中,面临的社会风险与不确定性增加,仅靠土地早已不能满足农民福利要求,无论是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还是从国内先进地区的发展经验来看,发展社会性的农民福利保障都已经是必需。与生存福利和生活福利时期农民的福利还主要依靠土地制度的变革来改变不同,新世纪土地制度的变革与农民福利保障制度的建立互为条件。当前正是社会转型时期,也正是传统保障模式向现代化保障的转变时期,其间必然是土地保障的式微与社会性保障的增强。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确立正是为这种转变提供了空间和条件。新世纪以来农民福利保障尽显了社会性与权利性。本文中将新世纪以来的农民福利界定为“权利福利”,一是体现了农民平等意识的觉醒和对自己福利权利的追求;二是表明现代化背景之下,享受平等的福利保障是每个公民的天然的权利。 建国以来至今,农民福利从生存型福利到生活型福利,再到权利福利,不仅福利水平不断提高,福利供给模式也在不断变化:从最初的集体化福利到后来的家庭福利模式,又到当前的社会化福利模式。在这其中,土地制度对农民福利的影响也是在不断变化着:从集体化时期土地制度对农民福利的决定性与完全同一性,到改革开放后土地制度变迁与农民福利变化的大体一致性,再到新世纪土地制度为农民福利保障制度的完善而服务,土地制度与农民福利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值得指出的是,之所以将建国以来的农民福利发展划分为“生存型”、“生活型”与“权利型”三个阶段,完全是根据各个阶段农民福利的特点总结而来的,“生存”和“生活”着重农民福利水平的变化,“权利”则强调新世纪以来农民对平等福利制度的诉求。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我国农民福利的发展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农民福利终将脱离土地,走上社会化道路,土地制度的设置也将逐渐由为农民福利保障服务转为单为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要增进农民福利,完善农村福利保障制度,必须借助社会政策工具。因此,从树立政策理念和目标、扩大社会政策覆盖面等几个方面推进社会政策的发展是解决农民福利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