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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高。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解决土地供给紧张问题的必然选择。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地下空间权以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核心,这为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基础。然而《物权法》的规定过于原则而不利于操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成为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障碍。本文结合国外空间权的立法模式,分析目前我国地下空间权以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合理性及其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并从私法制度和公法制度两方面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进行法律制度完善的探讨。本文分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三章:
第一章分析我国地下空间权立法模式的选择。本章借鉴国外地下空间权的立法模式,通过探讨地下空间权的性质和我国实践的需要,肯定了我国地下空间权以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合理性,并提出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的有关立法。
第二章为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私法制度之完善。本章围绕着地下空间权从界定地上、地表、地下概念及范围、确权登记制度、相邻关系等方面展开对其民事法律制度完善的探讨。
第三章为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公法制度之完善。本章主要从与地下空间权民事法律制度相配套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完善作出有益的分析。主要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现状调查与信息管理、建设基准规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以及相关促进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探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如何更好地归入相关行政法律制度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