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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际协议是美国联邦主义背景下的一种政府间法律契约安排,被视为一种最重要的州际区域协作性公共管理机制。美国《联邦宪法》“协议”条款在国家立宪选择层面构建了州际协议的宪治原则框架。这种宪治原则被明确表述为,通过订立政府间法律契约来分配和分享权力、权利和责任,其目的在于使所有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既受到激励,也受到约束。换言之,《联邦宪法》“协议”条款赋予了美国州与州之间通过自主联合组织州际区域协作性公共管理行动的有限选择权--由于宪政国家是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之上,所以订立公共合同总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遵循这种宪法制度框架,美国州与州之间可以通过契约基础而非科层权威把他们自己联合起来形成自主治理的区域公共管理关系社群,构建州际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框架,从而在一种一致性、有序的、可预见的区域协作秩序环境中促进着资源、技术和信息跨州整合、流动与共享,满足着州际区域交易方面的各种欲望,有力地推动了跨州区域共同事务走向契约性、制度性、协作性、自主性和一体化治理,有助于整合和增强美国州政府的区域公共管理能力。在今天的美国,就大多数州际共同事务、争端与冲突而言,都能够通过州际协议的手段得到解决。州际协议也因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运用,成为美国州政府治理的一种重要工具。州与州之间这种相互交往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更多的州越来越联合组织跨州区域制度性协作行动,那就更有潜力去解决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公共政策问题。
本文将州际协议作为一种独特的协作性公共管理机制,运用定性研究方法,通过构建一个基于“协商-承诺-执行”重复系列交互行动的协作性公共管理理论框架,围绕如下三个研究问题:不同的州政府为什么要缔结州际协议(为什么要协作)?在州际协议执行过程中,成员州政府主体是如何开展协作的?州际协议的预期目标实现了吗(协作的效果怎样)?本文选择单案例研究工具,对《里帕布里肯河流域协议》(The Republican River Compact of1943)案例进行了分析型描述与理论性解释。
首先,从协作联邦主义制度演化的角度分析和叙述美国州际协议历史演变的“故事”,得出如下结论:州际协议起源于美国殖民地时代解决殖民地间边界争端的“协议”程序,经过美国邦联时代初步发展,到美国《联邦宪法》的颁布和出台后得到了促进和正式化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州际协议是美国国家历史发展的产物,其历史演变具有自发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在分析完州际协议的历史演变之后,本文进而从政府间政策内容的角度总结归纳出州际协议的10种类型,指出州际河流协议是所有州际协议类型中的一种重要协议,已成为美国流域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基本制度选择,在当代美国跨州流域公共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从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理论视角,描述和分析《里帕布里肯河流域协议》的背景环境因素,以及它的谈判、协商、承诺达成和执行过程,重新解读了协作性公共管理模型,并得出如下发现:各成员州对他们所面临的问题的一致性理解有助于促进州际协作;州际协议从本质上说是协作各方的共同权益诉求的结果,这应当是建构州际协作秩序的逻辑起点。在州际协议签订过程中,州际协议承诺达成的必要条件是协作各方之间的利益相互依存性,而充分条件是协作各方能够通过有效磋商,达成一致性理解,形成协作的理念和动机;州际协作通过“协商-承诺-执行”重复系列交互行动渐进演化;在州际协议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内部-官方解决模式,还是外部-非官方解决模式和外部-官方解决模式,它们都作为州际协作性公共管理制度安排的复合体都起着重要作用;协调和解决州际权益争端的过程不是狭隘的技术过程,而是一个复杂的政治过程,权利和权力因素在其中起着重要影响。
最后,本文主张学习和借鉴美国州际协议的成功经验时,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都是不可取的,而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运用行政生态观的视野,从中国国情和经验借鉴的效果出发审视美国州际协议的普适性空间,立足于当前我国特定的“历史-社会-文化”生态环境,以及在明确我国省际协议与美国州际协议在制度环境和实践基础方面的差异性的基础上,通过鉴别予以选择性吸收,参考美国的经验实现自主创新,谋求一种符合中国独特的发展风格的省际协议模式,促进新时期我国跨省区域公共管理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