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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和各国实践来看,征地权力与土地权利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而公共利益是有权机关动用征地权力剥夺土地所有者权益的唯一合法依据,因此防范征地权力滥用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如何妥当地限定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纵观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和操作现状,不难发现其征地范围过于宽泛,易导致滥用征地合法性标准、漠视甚至侵犯被征收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究其因为,在于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传统文化中的整体主义轻视个人利益;二是农地产权安排非常模糊,产权主体不明确;三是征地中公共利益的立法界定抽象模糊;四是征地中公共利益的认定主体和程序不合理;五是我国征地中公共利益的限定缺乏司法审查与救济。
在研究我国公共利益的限定问题时,除了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外,还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中获得有启示作用的方法方案。本文运用功能比较方法,结合优选标准、国情标准等要素选定美国土地征收中公共使用(Public Use,可广义解释为公共利益)限定的经验作为比较对象。
本文首先交代提出该论题的因为——借鉴国际经验必要性、借鉴美国经验的可行性、本文主要研究方法;接着考察美国土地征收中公共使用限定的经验——在其久远的个人利益保护传统、明确的土地产权安排、完善的宪政体制和司法体系背景“隐素”(隐藏在法律制度背后的起真正决定作用的因素)下,美国土地征收中公共使用的认定主体合理,公益征收的确定过程采取严格论证式,并有完善的司法审查和救济制度;再将美国经验与我国的相应限定原则、要素进行分析比较;最后结合我国国情特点对美国经验进行正确的扬弃和吸收,从五个角度提出限定我国征地中公共利益的措施,即详细界定我国征地法律中的公益条款、明确被征地产权主体、科学安排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认定主体、完善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引进限定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和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