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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设立、运行、终止的过程是否规范对于能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保障社会资源流转的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退出市场的重要法律途径。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公司解散就是将失去活力的公司拥有的各种生产要素以较低的成本释放出来,使其重新进入生产要素市场,进行新的优化组合,形成更富有生产效率的市场主体,从而使有限的生产资源(包括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完善的公司解散制度对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及产业结构调整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公司解散制度的关注和研究相对不足,导致公司解散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公司解散的性质)尚不十分明确,公司解散中一些重要制度(如公司解散公示制度)仍未建立,即使是已经建立的解散制度的规定也十分简单原则,往往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从而导致公司解散在实践中的混乱,解而不散、散而不算等不规范解散现象大量发生,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以我国的公司解散制度为研究对象,着重关注公司解散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主要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尤其是新修订的《公司法》的具体规定,并通过对其他发达国家公司解散制度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就我国的公司解散制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主体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公司解散的性质和含义对公司解散制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概念清晰、性质明确的基础上才可能得出真正有价值的结论。本章重点讨论公司解散的基本理论问题,着重对公司解散的含义和本质属性进行论述。通过对关于公司解散性质的不同学说的比较、分析和评判,得出笔者对于公司解散性质的认识:虽然将公司解散理解为公司终止的原因、状态或是行为确实反映了公司解散的部分特征,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来理解,公司解散本质上仍应是一种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程序。第二章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的事由,也称公司解散的原因,是指导致公司被解散的法律事实。科学合理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对于建立完善的公司解散制度具有重要价值。一般从解散事由的发生是否基于公司或是投资人本身的意愿,可区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大类。本章依据两类不同解散事由的不同特点,分别讨论了不同解散事由导致的公司解散在条件、程序和后果上存在的具体区别。第三章公司解散后主体的确定公司解散过程中公司人格和诉讼主体的混乱,是我国现阶段公司解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合理科学的确定公司解散后的人格和诉讼主体,是解决现阶段公司解散实践中大量出现的纠纷的重要途径。本章主要探讨了公司解散后实体法上的人格以及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公司解散后公司人格仍应继续存在至公司被依法注销,而在解散过程中的诉讼主体则应当根据公司在诉讼中具体所处的诉讼地位和当事人的不同诉讼请求,分别予以确定。第四章公司解散后的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缺乏明确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致使公司解散过程中的义务人失去有效制约,出现纠纷也难以通过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予以救济,一直是困扰我国公司解散实践的主要问题之一。本章讨论了公司解散后的义务人如何确定以及义务人不履行相应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类型和具体内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应当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其不履行相应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本文主要存在以下创新之处:第一、过去对于公司解散制度的研究一般都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的,未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在解散条件、解散程序等方面的不同特点作具体的区分。本文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特点,从解散事由、解散后的义务人等方面分别进行了讨论。再者,过去对公司解散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从实体权利义务的角度进行讨论,而对公司解散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的关注稍显不足。本文在关注公司解散实体法方面的问题的同时,着重对公司解散过程中在程序法上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关于公司解散的性质,本文在对前人观点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应从静态角度理解公司解散程序,从动态角度理解公司解散行为的观点。公司解散作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过程中的法律环节,既是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法律原因之一,也包含有解散公司的行为,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来理解,公司解散本质上是使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法律程序。第三、关于公司解散后未及时清算,债权人提起诉讼时该如何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应根据债权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分别予以确定的观点。在债权人只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应只将公司列为被告;在债权人既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又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应将针对公司的清偿之诉和针对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之诉合并起来,将公司和清算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清算义务人既是诉讼中的共同被告之一,也是另一共同被告的诉讼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