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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的研究势必要涉及到两个理论领域:因果关系理论与共同犯罪理论。因果关系理论历来学说纷呈,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中的修正条件说。相比较而言,将价值判断从因果关系领域剥离的修正条件说更能适用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的宏观判断。基于共同犯罪理论本身的复杂性,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理论也极具特色:具有整体性与多重性的特点,表现为因果关系的扩张与因果关系的延长两类。正是由于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对其进行认定时不能简单的适用单独犯罪因果关系判断公式。结合通常对共同犯罪的认知过程,可以将共同犯罪因果关系分为两部分:一是正犯行为、教唆行为以及帮助行为相整合而产生的合力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大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即可采用修正的条件说加以判断;二是单个正犯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狭义共犯行为与正犯行为以及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小因果关系。其中,共同正犯的小因果关系体现在“造成”上,每一个正犯行为都是原因的一部分,其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联系;教唆犯的小因果关系体现在“引起、诱发”上,教唆行为引起正犯行为;帮助犯的小因果关系体现在“促进”上,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产生促进作用。对于望风行为应当在区分其性质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此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其中作为帮助行为的望风应当区分物理帮助与心理帮助,无用的物理帮助以及心理帮助同样起到了帮助因果关系中的促进作用。共同犯罪中还有几种特殊情况的因果关系是值得探讨的:对于共谋共同正犯的情况,如果共谋的内容被刑法分则直接规定为行为犯则无须认定因果关系,如果共谋的内容为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则为共同正犯,应以共同造成犯罪结果为标准把握因果关系,如果共谋的内容仅仅是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则应当按教唆犯或帮助犯处罚,因果关系自然适用“引起”或“促进”的标准;对承继共犯是否成立及其责任范围的问题应当根据先行为者和后行为者的实行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分析,即分单行为犯与复行为犯两种情况讨论,两者中均应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但是由于原因力存在大小差异,量刑上应有所区别;片面共犯的情形包括片面共同正犯、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是三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对共同犯罪转化犯情况下的因果关系、共同犯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同样需要加以具体分析,其均有可能表现为不同种类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因此其判断标准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