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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现代化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经济领域,现代化的目标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治领域,现代化的目标就是更广泛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在法律领域,就是要建立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一建立的过程也是我国逐步实现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解释法律文化的科学内涵。不同的学者因为理解角度的不同,对法律文化解释也不一样。在充分分析资料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定义。“法律文化就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有关的理论体系。”接着,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挖掘,从中得知,它主要有以下特点:“权力至上”思想突出;“礼法结合”完备;“专制主义”强盛等等。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形成以上的法律文化是有一定的社会原因: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保守顺从的思维方式;家长专制的社会结构等。本文的第二部分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其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道德教化”的人治思想;“法自君出”的专制体制;“义务本位”的法律观念等。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以和为贵”的社会秩序以及“民贵君轻”的法律理念等内容,为我们实现法制现代化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一旦离开传统的法律资源,法制现代化就没有发展的基础。本文的第三部分说明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即有冲突的一面,也有二定的相容性。本文的第四部分说明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影响。其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1、“礼治秩序”阻碍“法治秩序”的确立;2、“等级特权”阻碍“民主平等”的发展;3、“国家本位”阻碍“个体权利”的获取;4、“权力至上”阻碍“法律主导”的确立。今天,我们要实现法制现代化,还要立足于传统法律文化。文章最后从“以德为主”与“德法并举”的治国方略;“无讼息争”与现代社会的调解机制;“重义轻利”与现代社会的义利观;从传统的“公道司法”与现代社会的公正司法这几个方面列举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转化。任何一个社会的发展都不能完全地抛开历史。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