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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发展到相对成熟稳定的阶段,具备了探讨和构建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现实土壤,然而在我国尚未出台《行政程序法》,同时《证券法》也未将该项制度列入其中的法律背景下,我们坚信和解制度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可能性。作为证券监管方式的创新之举,该制度的出现顺应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发展趋势,属于行政和解制度在专业领域的具体运用。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结合行政和解的一般性理论基础,对比国外在该项制度上的不同之处,深入探讨目前证券监管领域的各方面条件,对我国构建证券监管和解制度提出了些许看法和意见,在结构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内涵,在分析了其与民事诉讼上和解制度以及本行业内调解的区别,进而阐述其具有的行政契约性质。第二部分为探讨在我国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必要性,结合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数据对我国证券监管现状进行剖析,以论证在我国建立该制度是有其现实需要的。进一步探讨了通过该制度的架构,将给我国整个证券监管执法和社会体系带来重大的价值和作用。第三部分为我国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分析,理论分析主要是依托于办商民主理论、平衡论、善治理论、博弈论这四个方面;在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诉讼领域存在的和解状况为证券监管和解制度提供国内实践基础;而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所存在的不同证券监管解制度,为证券监管和解制度提供借鉴经验。第四部分为我国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结合当前国外的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和法规制定情况,提出我国证券监管应倾向于采用在法律中明确授权后再根据实践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进而探讨在整个制度运营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严格控制该制度案件的适用范围。在具体的程序设计方面,主要围绕和解制度的启动,协商和决策等程序问题展开,进而探讨了和解协议的内容及效力问题,最后对于制度运行中的监督、公开问题作一个系统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