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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是合同法发展的新问题,是指合同债务人虽为给付但其给付不符合合同本旨并导致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权益受损的情形。加害给付是~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该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研究加害给付理论并进而在立法中进一步完善加害给付制度,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了加害给付(该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笔者也持同样观点,但笔者认为关于加害给付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仍不甚明确,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在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问题上,笔者认为,只有在债务人已为给付且其给付不符合合同本旨并导致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权益损害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才构成加害给付,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的情况下其给付也是不符合合同本旨的给付。给付可分为作为给付与不作为给付,在作为给付的情况下,债务人不符合合同本旨的给付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权益损害极为常见,也容易理解。但是在不作为给付的情况下,只要债务人不作为就是为给付,而在债务人不作为的情况下就不会导致债权人履行利益 以外的权益损害,如果债务人违反了作为义务实施了一定行为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权益损害,则认为债务人没有为给付,因此,此时债务人的行为不是加害给付而是<WP=4>一般的违约。所为,笔者认为,加害给付中所指的给付只能是作为给付。对合同法第122条规定责任竞合,许多学者认为是加害给付下债务人所责任的竞合,笔者认为该条所规定的责任竞合,是指在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权益损害上债务人责任的竞合。因此,在加害给付下,债权人对其履行利益损失总可以按违约责任要求债务人赔偿,而对履行利益以外的权益损失,债权人有权选择按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要求债务人赔偿。如果债权人就其履行利益以外的权益损失选择了侵权责任,则债务人的责任不再是简单的竞合,而是一种聚合。 全文共分为四章,约3万余字。第一章:加害给付理论的提出与发展。因加害给付理论发端于德国,本章介绍了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简述了其提出与发展过程及提出背景。接着介绍了我国台湾关于不完全给付的理论。最后论述了加害给付在我国现行法的体现。第二章: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本章在介绍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之前先介绍我国台湾关于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及德国关于积极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有:l、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虽为给付但其给付不符合合同的本旨;3、因债务人不符合合同本旨的给付导致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权益受损:4、债务人要有过错。 第三章: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对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本章主要论述了加害给付下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论述了加害给付责任中债权人应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章:因加害给付而导致责任竞合的处理。本章主要论述国加害给付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关系及加害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