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中“单位人员”与“利用职务之便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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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且混合制经济成份增多,职务侵占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多元化,从以往对国有公物的侵占逐渐开始发散、显见于混合制经济体或其他非国有经济形式组织体中。我国刑法虽然对职务侵占罪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但由于立法本身的滞后性、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等因素,现行司法解释存在诸多缺陷,进而导致理论和实践中有些问题争议不断。本文试图以一个典型案例引出理论与实践中职务侵占有关问题的争议,重点对职务侵占罪中“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及“本单位财物”的理解和认定进行论述,以期有利于司法实践对该类案件的正确认定。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案情的相关问题。该部分由案由、案情简介、分歧意见、争议焦点四个部分组成,此部分是对案件情况的客观阐述,该案件所涉罪名有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及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数罪之争。引出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的“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本单位的财物”。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为本文研究的重点,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学理论述。重点对“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单位财物范围”的理解与认定进行阐释,聚焦国内外学者的观点,进而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并为第三部分的案件分析结论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结论。该部分将第二部分所论证的观点与本案案情结合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得出本案的分析结论是:许某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后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出于两个独立的故意实施了刑法上的两个独立的行为,先后两行为并无牵连吸收关系而独立成罪,应以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该部分主要探讨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认定标准现存困境,建议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职务之便可以包括劳务之便,只要行为人与委托单位形成了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即使按《劳动法》规定不属于单位的内部员工也可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另提出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手段交叉时定性的关健是欺骗时财物是否已属行为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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