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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一份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法院也执行不了,那么它就只能是描绘在纸上的公平与正义。当事人只是有了理,却没有找回失去的“利”,他们对司法的信任在遥遥无期的执行里慢慢被磨灭殆尽。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这些人心里恐怕也要坍塌了。而实际上,执行难始终是困扰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难题,在破解这一难题上,许多学者和司法实践者纷纷提出了建议。这些建议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延续现在的做法,执行局仍是法院的一个部门,对执行制度本身进行纵深的探索和改革;一是将执行局从各级法院独立出来,由省执行局垂直统一管理与领导,避免执行权的集中滥用,使执行工作免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的干扰。①笔者认为,不管执行权在宏观上如何配置,微观上对执行问题纵深的探索都是不可回避的。我国目前尚未将执行机构从法院剥离出去,即使将来对执行权另有配置,那么在今日至将来的这段时间内,还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执行问题予以探索和研究,以解决眼下迫切严峻的执行难问题。这其中,执行财产的查明可以说是许多民事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的基础和关键所在。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现状,包括民事执行财产的基本调查途径,以及近几年为弥补基本调查途径不足而出现的执行财产调查新措施;第二部分分析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相关立法不规范、调查途径有限、调查平台不完善、惩戒力度不够;第三部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规范相关立法、拓宽调查途径、完善调查平台、健全倒逼机制。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原因,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虽然不能彻底破解这一难题,但还是能起到很大作用,在我国执行程序的发展过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