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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取得时效,即占有人将自己置于与所有者同样的地位,和平且非暴力、公然而不隐匿地占有他人财产,这种占有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后,占有人就得依法定程序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取得时效诞生于罗马法,对后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法国、德国等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借鉴或继承。而在我国,该制度虽几经沉浮,却始终未能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当中。该制度作为大陆法系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设计,在完善民法体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物尽其用以及提高民事审判效率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什么导致了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如此得命途多舛?取得时效真的于我国无用,而应遭摒弃么?本文选取时效取得为主题,深入剖析其制度价值、适用空间以及我国应当建立该制度的现实需要,并针对反对建立该制度的学者观点进行逐一回应,最后对该制度设计中的重点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本文第一部分对取得时效的相关基本问题进行了探究,包括其涵义、构成要件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并对取得时效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本文第二部分,首先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物的使用效率的提高、民法体系的完善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等方面来探究该制度的价值,并从司法需要以及当前我国面临的实际问题两个方面,分析构建该制度的现实需要;其次,由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在立法上几经沉浮,因此本文总结了取得时效反对论者的主要观点并对其进行了针对性反驳。本文第三部分,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体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针对取得时效制度设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建议。最后,本文认为,时效取得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民法体系、弥补相关制度的不足、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其否定论者所谓的“制度障碍”,存在诸多破绽与不严谨之处,难以经得起深入推敲。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物权法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应当尽早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取得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