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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时常发生,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来说是一个安全隐患。轻者可造成车辆的晃动导致乘客的摔倒,重者则可造成人员的伤亡及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而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包括违法与犯罪、适用罪名以及是否增设专门罪名等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导致司法的不统一,从而未能起到震慑作用。两高一部于2019年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统一司法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指导意见》仍存在不足之处:仅是应对社会热切关注的殴打、拉拽驾驶人员及抢夺操纵装置等几类常见行为进行规定,未对所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做出具体规定;过度依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体系解释的要求,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指导意见》出台之后,仍有以下问题有待解决:妨害安全驾驶成立犯罪的情形是哪些,正确处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实现罪与非罪的区分;如何避免过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实现适用罪名准确;如何全面评价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与所侵犯的法益,正确认定一罪与数罪;是否有增设专门罪名如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必要。本文分为五大部分,分别如下:首先,本文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概念、行为类型及共性分析进行简要介绍,从而有助于更好地认定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其次,进行分析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刑法定性存在的问题,包括未能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相似情节存在适用罪名不统一、现有罪名通过扩张解释仍不足以准确定性三方面。再次,通过域外相关领域对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规制得出启示,有必要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规定为特定类型的犯罪,将妨害行为规定为具体的危险方法,将有利于准确定性此类行为。最后,提出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定性的建议。其中对于提高罪名适用的准确性,笔者赞同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兜底性罪名中剥离出来,将此类行为更有针对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