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与短视频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也层出不穷,对短视频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刻不容缓,而进行短视频保护的首要关键是其独创性的认定。无论是将短视频归类为作品,赋予狭义上的著作权,还是认为只构成录像制品,通过邻接权进行保护,都应该对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进行探讨。我国对于独创性理论的研究,绝大多数沿用了英美法系版权体系或大陆法系作者权体系的传统理论,且在著作权法中并无明确的独创性标准的定义。尤其是在面对短视频这种新型作品时,传统独创性理论的弊端暴露无疑,进而产生司法实践中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困境。因此,在辩证分析传统独创性理论的基础上,吸收创新的独创性理论之精华。充分考量短视频的类型与特征,抽象出指导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主要原则。从主客观两种不同视角出发,不仅集中于短视频的创作者权利和创作过程本身,还要均衡与短视频行业息息相关的各种客观因素,才能得出最符合短视频作品特征的独创性标准,即:随着短视频产业的深化发展,逐步提高独创性中“创”的高度。此外,考虑到现阶段短视频相关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认定短视频作品独创性提出了几条可行建议。本文除引言之外共包含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以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作为典型案例,引出我国短视频行业版权保护问题的症结所在,强调明确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的重要性。第一部分对作品的独创性理论进行系统分析。包括对传统独创性理论的利弊进行分析,同时对近年来提出的创新理论进行归纳总结。在理论与实践不同层面上,指出当今我国采取的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缺漏之处。第二部分对短视频的类型和特征进行阐述,并基于短视频的具体类型与特征,归纳出确定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认定原则。包括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区分法律与事实问题原则和作品类型化原则。第三部分从主客观不同视角,对短视频独创性认定标准进行深入分析。从市场经济、激励理论、司法政策与客观特征四个方面入手,对短视频独创性认定标准进行客观分析,指出在认定独创性的过程中要均衡短视频产业的各种经济发展价值。结合短视频的创作者与创作过程特征,基于作者中心主义对独创性标准进行主观分析,得出要逐步提高独创性中“创”的标准的结论,以激励作者创作,促使短视频作品内容优化。第四部分在考虑到我国短视频案件司法实践的真实情况,在第三部分中分析总结而成理论基础的指导下,提出关于短视频独创性司法认定标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