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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是案件事实调查过程和适用法律过程的结合,其中以案件事实调查过程为核心和基础,与其有关的制度设置对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的实现至关重要。鉴于民事诉讼中有关各种制度的探讨都是围绕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制约与平衡的问题展开的,因此在考察事实调查过程中的制度设计时同样要明确法院和当事人的角色定位和责任分配。目前学界关于此问题的探讨更注重强调当事人诉权的主导性作用,而对于法院审判权固有的以及专有的作用范围没有足够的重视和研析,因此有必要对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调查过程中法院的定位进行探讨。 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调查的过程可以分为主张、取证、举证和查证四个步骤,由于这四个步骤要实现的任务和价值不同,因此在具体程序设置上有很大的差别,法院的定位也不同。“主张”是对民事诉讼的案件事实调查的对象范围进行限定的过程,它直接决定了民事裁判的性质和范围,法院仅在为实现特殊价值时才能超越当事入主张的事实进行裁判;“取证”是为支持事实主张收集证据的过程,它直接决定了主张的事实是否能够得到证明,法院应在特定情况下主动取证并保障当事人取证的实现;“举证”是指各诉讼主体把收集到的证据提交到法院调查的过程,它直接决定了法庭调查的对象范围,法院应作为程序组织者并具备适当的决定权;“查证”是各诉讼主体围绕进入庭审的证据资料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辩论质证,进而认定证据内容和案件事实的过程,它最终决定了案件事实调查的结果及裁判的内容,法院应积极组织和参与质证并对案件事实独立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