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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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属于常见性、多发性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刑法的有效规制。其中对该罪的转化问题因刑法规定过于概括,理论界在该问题上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导致适用法律的混乱。笔者在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结合借鉴转化犯的相关理论,拟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进行性质认定,着重探讨成立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主客观要件和责任承担主体等问题,希望对实践中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认定有所帮助。全文主要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的是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定性问题,首先探析与一般转化犯相较,聚众斗殴的转化具有以下特征:基础罪构成犯罪、具有趋重性、主客观方面均发生转化。其次对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立法性质加以辨析,通过对“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概念内涵界定,结合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表现方式,认为我国刑法第292条第2款对于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条款。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的是聚众斗殴转化的成立条件,分为主客观条件两个方面。在前文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聚众斗殴罪的转化是否要求基本罪必须达到既遂形态,在主观方面是否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持故意的心理态度以及故意内容是否发生转变,文章通过结合相关学说的争议焦点,得出自己的结论,即聚众斗殴的转化前提必须是达到基本罪——聚众斗殴罪的既遂,且行为主体的主观内容同时也发生了转变。第三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内容,即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责任主体范围。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责任承担问题,学界一直有“全部转化说”与“部分转化说”的争议,实则是聚众斗殴共犯过限的责任归属问题,本文结合转化犯以及共犯过限的相关刑法理论,区分在不同情况下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责任承担范围,以及探讨案外第三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责任后果由谁承担,得出转化责任主体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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