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学术界多年来,就股票期权激励所产生的经济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已就股票期权激励费用化处理达成共识。学术界研究也发现,即使在监管最为严格的美国,股票期权激励仍然存在受被激励对象操纵的情况。
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多年来,一直致力于股份基础支付相关的会计准则的研究与制定。目前主要国家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已颁布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准则。
2006年1月1日,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激励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同年2月,会计司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下称《股份支付》)。《激励管理办法》与《股份支付》的颁布,填补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面的监管空白。在现有三种股权激励形式(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中,股票期权激励涉及的问题最为复杂,在监管上也最为困难。本文针对股份支付会计的讨论也将围绕股票期权激励展开。
截至09年4月,已经有22家上市公司成功实施股票期权激励。但我们发现,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从伊利股份股权激励的案例来看,当前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存在着激励费用分摊不合理、行权价格易受操控、业绩目标的设定不合理以及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值得改进等问题。
本文根据伊利股份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股票期权费用应以服务单位法并以服务年限作为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本文认为经营者股票期权的报酬成本应当在经营者提供服务期内摊销。经营者股票期权并不仅仅只是在其授权期内对经营者具有激励作用。现行会计准则认为经营者股票期权所交换的经营者服务是在等待期内平均获取的,这一点与经营者股票期权交易的实质显然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本文主张采用服务单位法并以服务年限作为摊销年限对我国的经营者股票期权报酬成本进行摊销。
二、期权行权价需以授予日股价为基准。本文认为当前以股权激励草案公布前股价确定行权价格的规定为企业管理层操纵行权价格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期权行权价格应当改为以授予日股价为基准。
三、股权激励业绩目标的计算应该扣除期权费用。本文认为股权激励的经济效益只有表现为收益大于成本时,才能增加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才有实施的必要,因此,在计算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时,必须考虑期权费用的影响。
四、以二叉树模型取代B-S模型用于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本文认为相对B-S模型,二叉树模型首先可以解决经营者股票期权中提前行权这一引起经营者股票期权价值和自由交易股票期权价值不同的重要因素。此外,二叉树模型也可以通过对模型计算“路径”的不同选择来调整经营者股票期权大部分的与可自由交易期权不同的因素,特别是可以用于调整关于经营者离职、授权日条件等因素。不仅如此,二叉树模型也可以适用于指数股票期权的计价,同时也可以调整重载期权(Reload Option)的内在不确定性。而且,笔者认为二叉树模型计量还优于FASB所提议的“对重载股票期权的初始授予和随后授予分别处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