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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起诉方式以控方在起诉时是否将案卷材料移送给法院为标准,划分为起诉状一本主义和案卷移送主义。我国采案卷移送主义起诉方式,但我国的案卷移送主义并非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的普遍意义上的案卷移送主义,而是受前苏联模式影响极深的超职权主义的案卷移送主义。既然以案卷是否移送为标准划分公诉案件的起诉方式,在研究公诉案件的起诉方式时,首先要了解案卷中所包含的内容,及案卷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实际上,案卷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就是各种形式的笔录。在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下,笔录占据着庭审的核心,笔录产生了优于当庭言词证据的效力,直接影响到庭审效果的发挥。在我国现行的案卷移送主义模式下,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刑事侦查结束开始已经被确定为有罪,因为这些刑事案卷将成为审查起诉的依据,定罪量刑的依据,而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辩解也是苍白无力的。造成我国案卷移送主义起诉方式无法实现程序正义的原因,是我国的起诉方式与相关法律原则不匹配,主要是缺少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宪法性权利;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限制审判权发挥;笔录中心主义影响庭审作用的发挥;案件承办人制度导致合议庭职责虚置;院、庭长审批制度和审委会制度导致审而不判;证据采信限制不严格。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将我国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方式定位为案卷移送主义,如果严格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案卷移送主义的做法实施,对于防止法官预断,实现审判中心主义也会产生明显的效果。我国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加以完善的是设立预审法官制度;法官查阅控辩双方意见;有效发挥庭前会议作用;基于宪政理论重构公检法的关系;确立证据采信中的直接言辞原则;加强律师在庭审中的对抗作用;加强合议庭审判职能等。起诉状一本主义在排除法官预断、真正发挥庭审作用、实现法官中立、强化被告人程序参与性、提升被告人诉讼地位方面较案卷移送主义有很多天然的优势,我国最终要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的起诉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目前仍不尽如人意,伴随着民主与法治越来越深入人心,未来的发展还应该是良性和乐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