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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言部分回顾了海盗行为的历史。古时的海盗行为非常猖獗,而近代较少发生海盗行为,但20世纪80年代海盗行为开始持续上升,尤其在2008年,索马里海盗引起全球高度关注。因此,在目前的形势下,研究海盗行为,尤其是国际法上海盗行为及其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普遍管辖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一章首先通过对现代海盗行为特点的介绍,引出海盗行为的法律概念。海盗行为的法律概念分国际法上的和国内法上的。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各国的国内法对海盗行为的界定也多不相同。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认定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7世纪至1958年,第二个阶段是1958年至现在。第一个阶段主要表现为国际习惯法和一些国际法学者对海盗行为下定义,没有国际条约明确界定什么是国际法上海盗行为。第二个阶段,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15条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明确给出基本相同的海盗行为的定义,这是国际法第一次用公约条文的形式对海盗行为进行界定。应当严格区分国际法上海盗行为和国内法上海盗行为。本文第二章围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对海盗行为的明确界定,对国际法上海盗行为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方面的要件进行深入研究,并且基于该研究,对海盗行为的实行行为、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进行比较分析。笔者认为,该公约在认定国际法上海盗行为的实行行为时,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比如实行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私人性”,且为“私人目的”,同时还需在公海上针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随着社会的发展,此些严格的条件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应当作出修改。本文第三章首先论述普遍管辖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接着论证普遍管辖原则在国际法上海盗行为中的确立。国际法上海盗行为与普遍管辖原则的关系非常密切,后者源于前者而在国际法上取得确立地位,这不仅因为国际法上海盗行为属于国际犯罪,更因为国际法上海盗行为本身的独特性。两者的紧密结合经历了国际习惯法到国际条约法的阶段。本文第四章着重探讨国际法上海盗行为的普遍管辖原则的实施,主要从实施的主体和实施的方式两个方面进行,我们会发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普遍管辖原则的实施规定存在诸多法律空白。比如,缺乏优先管辖或者管辖顺序的规定;缺乏在一国领土内实施登临权和扣押逮捕权的规定;缺乏实施登临和扣押逮捕的必经程序规定;对扣押国法院行使审判权时,缺乏最低义务性规定;等等。因此,建议公约能对此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