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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会使用一系列的强制措施,以保证侦破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强制措施本身因其具有强制性和攻击性的特点,若使用不当,则极易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一定的损害。我们知道,任何公权力的良好运行都需要其他权力进行相应的限制,否则便容易出现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在我国的法制框架下,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起到一个监督审查的作用。由于公安机关往往是强制措施的主要决定主体和实施主体,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其侦查行为的监督便成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2012年的刑诉法在此方面也做了较多的细化或者增补,涉及的条文约有十五个之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为此,本文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监督问题展开了论述和讨论。本文共分为如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进行侦查监督的必要性,其中可以分为三个小点:首先阐述了“强制措施”、“监督”等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其次厘清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内容,最后分析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分别从“保障人权”、“制约权力”以及“实现程序正义”这三方面展开了论述。第二部分介绍了西方国家与我国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通过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监督体制做对比,突出说明我国监督形式的特点。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刑诉法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监督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分别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剖析:刑诉法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规制现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监督的规制现状以及此种监督模式存在的问题。在肯定2012年刑诉法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具体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对五种强制措施监督上存在的主要漏洞。最后,第四部分针对残存的问题,提出了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完善建议。从宏观层面分析,应该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制度、厘清对强制措施的监督范围、建立事后备案制度以及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刚性制裁措施。而从微观层面分析,应当细化各类强制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加强对两次拘传最短时间间隔的监督、完善对取保候审监管机制的监督、提升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地点的监督、建立对延长拘留的审查监督权以及深化对逮捕制度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