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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规定,诽谤案件是以刑事自诉为原则,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能由自诉转为公诉或者直接按照公诉程序处理。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原本以自诉为主的诽谤案件,却逐渐演变为公诉多发的态势。这是由于诽谤罪公诉条款即但书条款的规定过于概括,但是对于何种情形才属于此“但书”规定的范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虽然公安部的规定及网络诽谤司法解释进行了部分列举式规定,但仍然留有“其他情形”的口子,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诽谤罪公诉案件的较大争议。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诸如“伊利案”等多起诽谤案件,更是让诽谤罪公诉成为众矢之的。所以为了厘清诽谤罪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就需要明确诽谤罪公诉的情由,进而准确地适用诽谤罪公诉,才能减少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冲突和纠纷。首先,本文从法律规定的内容切入,阐述了诽谤罪自诉与公诉的关系,明确自诉系诽谤罪原则、公诉为诽谤罪例外的基本原则。再从诽谤罪公诉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两个角度,明确诽谤罪公诉存在的意义。其次,结合“伊利案”等案件中存在的争议,对司法实践中诽谤罪公诉案件的司法现状进行剖析,探究诽谤罪公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总结出现阶段诽谤罪公诉案件中存在的冲突及问题。再次,准确理解“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含义,分析在此含义理解下诽谤罪公诉适用存在的理论问题。笔者从文理解释、论理解释两个层次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进行解释,明确诽谤罪公诉情由中的“社会秩序”“国家利益”不应当仅从一般人角度作文理解释,而是应当在刑法范畴内作缩小解释,不宜将广义的“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纳入公诉案件的考量标准。同时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与“情节严重”的递进关系、公诉情由中“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不需要同时受到侵害、对于诽谤地方党政领导人一般不宜动用公权力进行刑事追究三个方面分析诽谤罪公诉的适用问题。最后,笔者结合前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司法现状及困惑提出自己的省思:一是认为应当保留诽谤罪公诉条款;二是明确诽谤罪公诉条款的认定标准;三是严格限制诽谤罪公诉权的行使与适用;四是建议对涉“公职”人员的诽谤行为慎用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