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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问题,在行政法学,乃至整个法学中,都是一个核心问题。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以理论为指导。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就有学者对行政裁量问题产生关注,自此,对行政裁量的研究日益深入,但是直到二十年后,行政裁量理论的实践意义才真正显现。二○○四年,金华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之后,各地出台的种种“裁量基准”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祖国大地上,这种为行政裁量设定基准的制度在行政实践中得到了认可并迅速推广开来,可以说行政实践对行政裁量理论给与了高调的回应。面对实践中出现的裁量基准现象,学者们讨论热烈,总体看来,这是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对自身裁量行为的规范与自律,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我国对裁量基准的基本问题尚没有形成定论,在行政裁量基准的性质等方面还有较大的争议。笔者立足于我国行政执法的实践,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法理学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笔者通过对行政裁量基准与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解释、行政规定等概念的比较分析,界定了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明确了行政裁量基准的性质,即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解释的具体表现形式,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为了贯彻法律规定,实现依法治国而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笔者还就行政裁量基准的合法性给出观点,认为行政裁量基准在我国有着合法的地位,但是在司法过程中,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裁量基准在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它以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途径实现了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弥补了其他手段的不足,裁量基准游走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在保护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实现了法律规范的与时俱进,是立法的试验田。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鉴于行政裁量基准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还应重视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监督。鉴于行政裁量基准的特殊地位,对于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途径、司法途径、行政内部途径及行政相对人监督四个方面来进行。立法途径主要包括限制制定主体、规范备案制度、规范终结制度三个方面;司法途径主要是指我国对行政抽象行为的附带审查模式;行政内部途径就是指的行政复议;所谓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就是重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广泛采用听证的形式,实现对裁量基准合理性问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