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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两个看似相同的案例,判决结果可能相差千里,根本原因在于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即使同一个案例,在不同的阶段,司法人员对其解读也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贪污罪等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文章通过对曹某、吕某挪用公款案等三个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和裁判理由援引,归纳出四个主要争议焦点,即:即国有公司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问题、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认定问题、牵涉到的共犯认定问题。然后从法理分析的角度,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理论分析。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以公务人员论”。只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即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关键看其是否是“从事公务”,按照刑法理论上对从事公务的理解,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分界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贪污罪等犯罪的区别要从犯罪构成四要件去分析。对于第四个争议焦点,共同犯罪分为共犯、事中共犯。所谓事中共犯指的是一开始两个人并没有进行通谋,只是在犯罪过程中建立起共同配合、分工协作,促使犯罪目的的实现。希望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例的法理分析,能够为各种纷繁复杂司法实践提供一条借鉴之道,那就是首先查清有关案件事实,再对案件进行争议焦点的归纳,然后对相应的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进而总结关于该案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而得出正确的罪名认定,然后进行规范化量刑,确保对嫌疑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确保罚当其罪,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如果使用不当,导致量刑畸轻畸重,不仅个案公正难以实现,而且会对社会公平公正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