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仿造者一般不再进行一模一样的仿制,转而采用在其产品中使用与专利产品或工艺略有不同、非本质的变化的方法来逃避法律关于侵权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说专利权人必须完全拘泥于权利要求所表述的文字当中,那么实质性的专利权保护将过于形式化,必然导致专利权人因利益受到剥夺而不愿公开其专利,这与专利制度鼓励公开发明的本意是背道而驰的。为了更好保护专利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作为各方利益协调规则的等同原则便应运而生了,在兼顾公益和私利的同时,等同原则还在不断地寻求着专利制度效益的最大化和各方权益的均衡。然而,怎样科学合理的适用等同原则?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等同原则只有经过科学合理的适用,才能更加清楚的区分开何种行为是侵权行为,何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创新行为,进而才能有力的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在纷繁复杂的行为中,科学的适用等同原则必然需要借助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本文通过一则案件,以等同原则的理论基础为根基,从等同原则在专利法及其司法实践中对判定案件准确性的重要作用入手,深入分析了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如何适用的问题,对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以保护的范围如何界定作出详尽的论述,详细阐述了权利要求书在划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保护范围时所起到的作用,清楚的表述了“方式基本相同”、“功能基本相同”及“效果基本相同”的含义,明确了等同侵权判定的根本标准,区分了等同原则适用时的两种情况,研究了等同原则的适用方法及逻辑步骤。对分析使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的侵权案件提供了参考;为更加清楚的区分开何种行为是侵权行为,何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创新行为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