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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我国长期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公证法律服务的运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十分滞后。又因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导致公证法律服务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近乎绝迹。农村地区公证法律服务的缺失已成为我国公证制度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难题。目前,农村地区公证法律服务的运行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下乡难”,公证涉农服务领域“打不开”,公证机构发展在农村各地“不平衡”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许多,首要的就是公证机构的设置问题。从《公证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证机构设置仍然没有脱离城市为中心的理念,仍然坚持以县(市)以上城市地区为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原则,这深深制约了公证向基层农村地区的延伸。因此,打破立法的桎梏,进行制度创新,在农村地区建立公证机构,更广泛深入的推行公证法律服务是当务之急。让公证制度切实服务于农民群众,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本文从我国农村地区公证法律服务的现状出发,在综合考量了理论与现实背景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农村地区建立公证机构的大胆设想。公证制度与和谐社会的天然契合性,以及公证的预防、证明的职能作用,决定了公证法律服务在新时期必将发挥更大的功用。农村地区经济的稳步发展,农村地区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农村地区法律关系的多元化,这些情况的出现,无一不表明在农村地区建立公证机构是必要且可行的。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存在巨大社会经济差异,农村地区公证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农村的特殊社会情况相适应,因此,农村地区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队伍建设、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办证程序、以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将呈现出不同于一般公证机构设置的特点。组织形式更注重行政化,强调国家干预;队伍建设宜采取变通措施,适当降低准入标准,广纳人才;管理体制应深入基层,允许在农村地区成立公证协会;业务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宽;办证程序应当更加“亲民”;收费标准要另行制定,适当低于现行标准。公证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建立以及良好运作,不可一蹴而就,需要逐步推进。首先,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建设,为公证机构入“乡”做好铺垫;其次,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公证机构建设提供法律支持;最后,在典型地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然后全面铺开,步步推进农村地区公证机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