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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之价值为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努力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由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因其与债权人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则难以保证公平清偿。而通过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由无利害关系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与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则可以保障清偿债务的公平性。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否依法履行其职责是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研究破产管理人职责制度:第一部分,破产管理人职责之理论探讨。立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分析国内外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之学说,对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并分析其合理性。根据国外学说,结合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探索国内外破产管理人职责的来源。结合法理学关于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权力的阐释,从破产管理人职责与义务的关系、破产管理人职责与职权的关系等方面,界定破产管理人职责的性质,将破产管理人职责分类为纯义务性职责和权责合一性职责。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职责之分类。立足《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职责的规定,根据破产管理人职责性质与特征的界定,通过将破产管理人职责分为纯义务性职责和权责合一性职责之分类的方式分别从法律性质、特征和行为标准对纯义务性职责与权责合一性职责进行区分界定并具体分析其各自主要内容。第三部分,破产管理人职责之履行。从赋予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之救济权、延长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之职责的终结点和赋予破产管理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救济权等方面,分析破产管理人履行纯义务性职责的保障。从破产管理人权责合一性职责之履行监督的缺陷与完善两方面分析破产管理人履行权责合一性职责的监督。第四部分,破产管理人失职之法律责任。以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分析我国设立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从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形式过于单一、未规定破产管理人民事法律责任免责事由等方面分析民事责任的缺陷和从明确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性质与构成要件、扩大民事责任形式和设立民事责任免责条款等方面完善民事责任。从行政主体和行政责任种类两方面建议明确行政责任;通过立法技术的完善,建立《企业破产法》和《刑法》的适当衔接以健全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