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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下基层治理中政府权力实践面临某些困境,表现之一是正式权力失效,合理、合法的治理行为遭到抵制难以施展,权力运作过程中“非正式权力技术”凸显。在区分国家权力同微观权力的基础上,本文由合法性理论视角考察基层政府权力运作,通过案例“姚家大院”拆除的“故事”呈现基层政府治理所遭遇的困境,进而解释了具有合法性的政府权力何以遭到抗拒。 本文认为,虽然依法治国已成为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依据,是基层政府权力合法性的重要基础;但这并非唯一的合法性。改革以前,中国国家总体性支配的治理模式背后存在一种基于庇护主义或是“感恩”的合法性。随着国家治理转型,这一合法性逐渐转向法理型合法性,但前者并未完全消解,而是随着近年来政府对于民生的关注而重新成为基层政府权力合法性之一。这样基层政府的权力就建立于两种并存的合法性之上,即本文所指的“二重(double)合法性”。 在法理型合法性的支配关系中,权力运作本身就是其合法化过程。因而权力基于法理合法性的运作伴随着其合法化,这意味法理规则得到确认,权力关系由此得以在生产。然而基于互惠原则的庇护主义型的支配关系的合法化则具有一种历时性,不同于市场交易可以通过一般等价物来确认得失,庇护主义合法性中的“亏欠”与“恩惠”受话语、社会记忆、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 支配系统或者本文中的街道所处的行政系统,需要服从该系统内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原则——类似游戏中的游戏规则,游戏的双方的对策不能违反游戏的规则,而游戏中的对策又是基于游戏的规则的,犯规的对策没有“合法性”,违规的一方会被排除在游戏之外——这种规范既是权力实践的基础,而权力的实施又不能逾越这一其所依据的合法性,需要在其实践中不断将权力的实施“合法化”。 基层治理基于合法性的正式权力的实施就要完成两种不同类型的合法化,满足两种不同的权力运行规范,而这两种规范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张力。因而当这种具有二重合法性的权力遭遇到一些治理事件时就有可能因为无法同时实现两种合法化而难以施展,陷入困境。在姚家大院的拆除中,街道办事处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具有法理合法性的“依法强拆”的权力还必须满足“妥善安置”的合法化,权力实践同时要满足法治和民生两种行动逻辑。然而老姚凭借“低保”身份或是“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不断提出无法理的依据利益要求,街道办事处如果一味的满足则会损害其法理型合法性。这背后的逻辑则是两种合法性对应的不同规则,法治以其程序来实现权力合法化,而民生则看重其效果。一旦程序与效果之间发生矛盾,权力则陷入一种两难的合法化困境而无法施展。在案例中,这种困境通过日常生活中的权力技术得到化解,政府最终达到其治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