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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的形式也越来越丰富,传统的财物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经济活动的需要,财产性利益也是基于此而产生。伴随着财产性利益盛行的还有大量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事立法的局限性,对于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违法行为不能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但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又刻不容缓。为了完善当前我国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本文分别四个方面对此进行了研究和论证:第一部分是财产性利益刑法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一部分包含三项内容,首先,重点介绍了财产性利益的概念,并根据民法中个人权利体系理论论述了财产性利益概念产生的原因,从而更好的揭示了财产性利益的内涵。其次,将财产性利益与其他财产类型进行了比较,即揭示了财产性利益与其他财产的区别,体现了财产性利益刑法保护独特性。最后,结合理论和实践,论证了财产性利益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财产性利益刑法保护的域外考察。首先,分别研究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刑法关于财产性利益的规定,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的财产性利益刑事立法,及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和日本的财产性利益刑事立法。在分析上述国家和地区刑事立法的基础上,对国外财产性利益刑事立法进行了总结,以便对于我国的立法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财产性利益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财产犯罪对象不包括财产性利益,也没有单独规定利益犯罪,只在极个别条款规定了特定的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构成特定犯罪。由于缺少刑法的直接规定,实践中往往通过扩大解释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认定财产犯罪的对象不仅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根据行为方式不同分别构成不同的财产犯罪。这样虽然保护了财产性利益,但有违背罪刑法定之嫌,同时带来了各种新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财产性利益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措施。从法益保护及刑法体系的一致性角度,论证了利益犯罪属于财产犯罪,应该增设在第五章财产犯罪里面。在确定罪名性质后,结合我国当前的实践情况,认为我国目前应该增设利益犯罪的一般条款,待立法日渐完善再另行增设特殊条款,结合社会危害性提出了可以先增设利益诈骗罪,而不是利益盗窃或利益抢劫。最后对于利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刑罚配置进行了尝试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