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法律问题研究——以财产权利分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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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物权法保护静态物的归属,重视绝对的物权所有权,制度的设计以物权所有权为逻辑基础,物权的设定和内容都归于法定,忽略对财产占有的保护;在债法范畴过分强调交易安全,过分要求抽象主义的法律规范来还原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合同事物、过分强调物权和债权的形式主义区分、过分强调债权的相对性原则。以至和实践中新出现的财产权利的保护发生冲突,并没有真正起到定纷止争,发挥物的效用的法律价值。  本文第一部分通过财产权利的概述界定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概念,分析财产权利所具有的排他权、转让权、占有使用权,明确财产权利的客体的分类。  本文第二部分通过英美法上财产法律相关制度和理念进行比较分析,对英美财产法上的财产权利的上的物进行界定,介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基本理念,对英美财产法上的财产权利取得和保护的基本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本文第三部分探求我国财产法律方面在制度和理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僵硬的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财产权利的保护范围,过渡的强调所有权而忽略了对财产权利使用和交换价值的保护。传统债法对财产权利保护过于形式主义,绝对的物权和债权的二元区分没有实际价值,强调债的相对性导致弱化了债权的保护。  本文第四部分我国目前财产法律制中相关制度和理念提出几点思考,平衡物权法定原则所带来的财产权利和内容的限制,尊重财产权利自由。解决当下物权法侧重保护有体物的静态归属而缺乏对财产流通的保护,重视财产的所有权而忽视财产权利的使用和交换价值的保护。提出债权所有权的理念,把债权从债的基本关系中抽象出来,提高债权的流通性。把财产权利结构由抽象变为具体,把具体的合同权利抽象为财产权利,提升流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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