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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这一上世纪五十年代起源于美国,七八十年代盛行于西方,九十年代开始在我国发展的一项公司长期激励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竞相推出。股权激励制度如此受宠,是因为它将管理层的努力程度与其自身利益挂钩,进而与企业和股东利益挂钩,从而提高管理层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和机会成本,纠正管理层的短期行为,实现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的统一。这项制度被经济学家和实践家们视为解决由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管理层道德风险的一剂良药,曾备受推崇、风靡一时。
然而,以业绩为基础的股权激励制度,不可避免地又引发了管理层新的道德风险。管理层会根据股权激励的条件,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对公司的盈余进行管理,对财务报告进行粉饰,以获取更多的私人利益。这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中都已经得到了证实。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相比,无论是中国资本市场环境,还是上市公司本身公司治理水平,都相差甚远。在这样的环境下推行股权激励制度,是否会形成管理层的自我激励?尤其是管理层在推行股权激励的同时,是否存在操纵利润的行为?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对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的盈余管理问题展开研究。
在西方研究文献中,股权激励过程中存在盈余管理行为已经被实证研究所证实。由于盈余管理行为模糊了公司高管努力行为与机会主义行为的界限,使得业绩不再是刚性的评判标准。盈余管理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有效性,甚至会更严重的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有关股权激励下的盈余管理问题研究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尤其是由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执行股权激励方案刚刚开始实施,对有关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管理层操纵利润行为尚没有充分证据,仍需要进行系统研究。
本论文以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为研究对象,重点考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是否存在盈余管理行为。文章对现有已实施股权激励公司与还没有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已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后进行了比较,我们发现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公司比没有实施的公司存在较为显著的盈余管理行为;而且证明了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后进行了显著的盈余管理,即通过操纵利润来获得更高的期权奖励。这证实了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代理问题。此外,我们还对已经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不同所有权性质的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进行了检验,研究发现国有和民营控股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后,盈余管理程度近似,没有证据表明国有企业的盈余管理幅度会更高。
基于上述研究发现,本文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包括加强公司内部有效制衡机制,进一步完善经理人员薪酬体系,建立会计准则评估制度以及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以此来避免管理层利用政策的空挡进行盈余管理,全方位多角度的限制盈余管理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