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程序性救济与实体性救济相结合的模式是我国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也是我国立法与域外相关立法的区别所在。我国现行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是建立在原有立法与域外立法整合的基础上的,独特的程序设计决定了其与域外立法例的区别,同时该程序设计对司法实务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我国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仅要立足于制度本身的程序优化,也要依赖于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通过统一案外人实体权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方式、拓宽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取消案外人异议程序、重新肯定异议之诉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等措施来实现制度本身的程序优化,并辅以审执分离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确立、反规避执行机制的完善等相关配套措施,我国的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一定能在审执分离的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实现彻底的诉讼化改造,在保障案外人实体权益免受强制执行不当侵害的同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利,从而更加有力地促进强制执行效率的提高和“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