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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网页是否享有著作权、网页的法律保护方式、网页著作权归属、行使以及网页的合理使用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证和探析;在网络蓬勃发展的今天,我们需要给网页一个比较合适的定位,进而对网页进行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本文总共三大部分,在前言中,笔者简单介绍了关于网页侵权问题以及相关法律的保护现状,提出了一些有争议性的问题以及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论述和研究成果。 网页享有著作权。因为网页属于作品,其符合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网页具备作品的形式要件,网页是一种智力成果,融入了制作者的智力劳动;网页属于文学、艺术范畴;网页是思想、感情的一种表达方式,其并不是思想本身。网页具备作品的实质要件,网页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网页是独立创作完成的,网页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体现了网页制作者的个性特征,所以说其具有独创性;网页既可存储在www服务器的硬盘上,又可被打印在纸张上,该主页能够被人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并保持稳定状态,可以被社会公众借助联网的计算机接触,说明网页具有可复制性,可以传播。 我国网页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综合性法律保护。许多国家对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研究,试图把网页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中,从多侧面、多角度、多层次给予网页以保护,其中包括对网页整体的保护和对组成部分的保护,版权保护和有关权的保护。在学术界,网页作品类型的归属有几种理论观点,但都同样遭遇不同程度的困境:创设出一类“网页”作品的保护方式,这并非不可能,但随时有过时的危险,并且会冲击现有版权体系。“分项”保护的方式,分项保护是指对网页的每一个组成部分进行保护,这一主张虽然在逻辑上是正确的,在实践中却未必可行,因为在实际诉讼中,其涉及的版权诉讼主体过于庞杂。归属于已有版权类型的方式,这是在不改变原有版权保护类型体系条件下,对原来体系作出一定调整和变更的方式,但也不尽人意,其具体主张包括,把网页归属与计算机程序,然而,计算机程序和网页是不同的,对计算机发出指令、引起某种结果的只是集成在网页中的程序,而不是网页中的数字化文档,他们并没有引起任何结果,相反,它们是计算机程序驱动下所产生的结果。如果硬把网页中大量的数字化文档说成是驱动程序的附属部分,从而把整个网页作为计算机程序看待,那就不仅是牵强附会,而且是本末倒置:把网页归属于视听作品,网页归属于视听作品的主张在一定程度经历了司法实践的检验,并在理论界有相当的赞成者,但是同样面临着某种程度的困境,因为其可能会压制网络本身的发展,原因是视听作品的保护程度是很高,另外,视听作品并不能包容网页的一些新的特征,随着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