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为了解决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而建立的基层政权形式,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补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我国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民族乡村民应如何加强村规民约建设,以实现村民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呢?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对1个民族乡和1个一般乡的村规民约进行了个案比较研究,实证展示了民族乡和一般乡村规民约的现实样态,并从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了民族乡村规民约的规范之路。全文由导言、结语及四个章节构成,第一章阐述了民族乡村规民约的地位和功能。民族乡村规民约是民族乡村民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经民族乡引导或自发组织就村内公共事务等共同制定的旨在实现村民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为契约规范。既属于重要的社会制度,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第二章以侗族乡和磨坪乡所辖各村的村规民约文本为例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比发现民族乡村规民约并没有充分实现其功能,存在着内容趋同、民族特色淡薄等问题。第三章对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民族乡的村规民约与一般乡一样存在制定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比如,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村民没有广泛参与、基层政府作用不够等。除此之外,民族乡村规民约的适用对象、惩罚措施单一,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修改和完善民族乡村规民约对完善和发展民族地区自治制度,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民族乡的法治建设有着现实的意义和作用。第四章从严格制定程序、规范具体内容、实施相关机制、提高法治意识方面提出规范民族乡村规民约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