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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现象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在未曾影响到国家政权和社会发展的情况下,社会曾经对这一现象相对宽容,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呈现出多样性,宗教与社会道德同时对同性恋现象进行了严厉的制裁和打击,同性恋者饱受歧视压迫与不理解,还一度被划归为病态心理现象。现今,同性恋作为一种亚文化,在西方已经随着各式各样的同性恋解放运动逐渐进入了主流话语权领域,甚至在一些国家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和保障。在中国,官方也早已宣布其是非病态的。但是,一些学术上的讨论仅仅只是让学术界及医学界接受了同性恋非病态的结论,社会对这一群体的误解和歧视还是相当的严重。同性恋者面临着主要来自内外两方面的伦理困境:外受异性恋和婚姻霸权的压迫,被主流文化所歧视和谩骂;内受自我否定的痛苦和压力,常常在一种自我追悔和苦恼的矛盾中挣扎。最后不得不向世俗伦理妥协,选择缔结异性婚姻。本研究中涉及到的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关系包括同性恋者和异性恋异性所缔结的传统婚姻关系和双方都是同性恋者为了一定原因缔结的形式婚姻(互助婚姻)关系两种形态。不论是传统婚姻或是形式婚姻,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亚婚姻状态,其在法律意义上是完整的,家庭生活却没有相应的完整起来,只是婚姻的形式空壳,缺乏婚姻的实质性内容,更没有适当的途径应对婚姻危机,可以说是给婚姻戴上了一顶尴尬的帽子。中国同性恋者面对的,不是严酷的迫害和极端的仇视,而主要是主流社会的忽视。随着思想的开放,人们对同性恋这个群体的接受度无疑是会越来越高的。当然,这一方面归功于对他人性取向的尊重,一方面也是由于现代社会出现的道德冷漠。“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所带来的对传统婚姻和性行为变革的契机,已经对人类现实伦理环境构成巨大的冲击和突破。伦理学学科在面对“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这一新现实问题时,是用传统理论对新问题进行约束、控制?还是对自身进行调整,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以与当代社会现实相适应?在重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当今社会,中国应该如何正确看待同性恋者的婚姻问题?本研究试图从对“同性恋”的界定入手,通过分析现代社会中同性恋人群所面对的伦理困境,探寻同性恋存在的伦理基础,为其存在的合理性找到伦理依据,通过对中国的同性恋现象及其婚姻状况进行伦理层面分析,在探讨拥有平等权利存在的基础上对同性恋现象合理性的论证,提出所应该遵循的伦理原则:自发自愿原则、人格尊严原则、不伤害原则和公正原则。同时力求从同性恋缔结异性婚姻现象的原因和伦理困境进行道德审视,从而使社会清醒认识到人的自由与权利的重要性,从而对同性恋群体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