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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房地产业蓬勃发展,巨大的刚性市场需求推动了二手房的交易量的增长,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于此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凶宅”买卖合同纠纷便油然而生。在理论方面,对于“凶宅”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国内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在这一问题上有一定研究的专家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主张与看法。与此同时,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凶宅”买卖合同纠纷,在全国不同层级、地区的法院均先后出现多种不同的法律判决结果,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第一部分,“凶宅”的界定。从“凶宅”的含义和忌讳“凶宅”的民间风俗的识别两方面展开论述。所谓“凶宅”,许多专家、学者给出了各不相同的定义,但其共性为主张“凶宅”的客观性、恐惧性;关于忌讳“凶宅”的大众心理,有人主张其为一种封建迷信,也有人主张其为一种流传已久的民间习俗,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忌讳“凶宅”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民间习俗,应给与适当的尊重,不应该被否定。第二部分,梳理目前我国关于“凶宅”买卖合同效力的几种不同观点。结合我国目前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凶宅”买卖合同纠纷的不同判决情形,介绍关于“凶宅”买卖合同的无效论、有效论、以及可变更、可撤销论。进而得出结论,影响“凶宅”买卖合同效力判定的关键性要素包括哪些内容。第三部分,对“凶宅”买卖合同进行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证成。将对“凶宅”买卖合同属于欺诈类型合同进行论述,分别从“凶宅”出卖人隐瞒“凶宅”信息属于欺诈行为、“凶宅”出卖人主观存在欺诈故意、“凶宅”买受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此做出购房行为,这几方面着重进行论述,对“凶宅”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进行效力证成。试图形成理论上的一致观点,在今后关于“凶宅”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最后为了尽量避免出现、以及更好解决此类纠纷总结几点建议。